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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教育部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 $t('FEZ001') }} 學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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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壹、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D號函及屏東縣政府屏府教特字第11310244800號函公告辦理。

貳、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參、檢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 份。

肆、修正重點:

一、配合本法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本準則名稱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名稱)。
二、校園危險地圖修正為校園安全地圖。(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規範實習生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之管轄權,並增訂事件管轄學校合併或停辦後之管轄權歸屬。(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增訂事件通報方式及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情事之處置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增訂學校或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經會議決議以檢舉形式調查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八、增訂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調查小組成員資格。(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九、增訂事件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依行政程序法閱卷、調查訪談方式之程序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增訂得依被害人申請或性平會評估,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等關係。(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一、增訂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行為人之議處過程,應提供陳述意
      見之機會。(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二、增訂學校或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應討論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序文及各款執行行為人各種處置措施之分工及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三、增訂「處理結果」之定義並明定「調查程序重大瑕疵」具體之參考基準及申復標的定義。(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四、增訂主管機關處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申復之相關運作細節與規範。(修條文第三十三條)
十五、增訂各學校及主管機關知悉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人員提出退休(伍)或資遣申請時之管控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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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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