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學務組長
{{ $t('FEZ002') }} 學務組|
| 法規名稱: | 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
| 發文字號: | 臺教學(五)字第1100135395A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05
一、教育部(以下點稱本部)為維護校園純淨及安全,強化環境預防功能,保障學生學習環境,採取主動提供毒品情資方式,賦予學校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積極通報責任,透過提供檢警情資,溯源追查並阻斷藥頭侵入校園,同時加強情資通報者身分保護,使學生及家長安心,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流程說明(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學校:
(二)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為各直轄市、縣(市)緝毒通報二級聯繫單一窗口,於接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通報之情資後,應辦理下列作業:
三、情資處理注意事項:
(一)「情資提供」事宜應透過春暉小組成案會議或適當時機讓學生及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知悉,並告知下列事項,以維個案權益:
(二)各級學校、直轄市、縣(市)校外會之相關承辦人及主管,於處理溯源情資時務必遵守保密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透漏提供情資之學校、教職員及學生資訊,以保護情資提供者。
四、成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請於每單月一日前,將前二月成果彙整表(附件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
五、督考機制:
(一)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承辦人員因情資之提供致檢警查獲販賣轉讓毒品犯罪者,從優獎勵:軍職人員獎勵由本部發布,其他人員獎勵由本部建議獎勵額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自行酌處;積極通報及提供情資有助破獲上源之學校及校長,並由本部安排於大型會議中頒獎。
(二)各直轄市、縣(市)執行情形列入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視導「預防宣導組」指標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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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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